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3 條規定,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向特定人員 蒐集尿液採驗個人資料,分別符合「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及「非公務 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告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之內容
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3 條規定之特定人員總人數及尿液檢驗情形等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