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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5 條
1.
裁判字號:27年滬上字第42號
裁判日期:027.01.01
要  旨:
運輸鴉片,按照暫行新刑律及舊刑法各立法例,原限於「自外國販運」或
「自外國輸入及輸出於外國」之情形設有處罰明文,現行禁煙治罪暫行條
例第五條第一項,雖擴張範圍,凡在國內運輸鴉片亦應處罰,但按諸立法
本旨,要不外為禁止甲區域之鴉片輸往乙區域,以防杜煙毒之蔓延而設,
故本條例關於運輸之規定,不僅國際間之運輸當然具有輸出,輸入之關係
,即國內運輸,亦應以其所運鴉片在兩區域間具有輸出或輸入作用為構成
要件,如在同一區域之內,就本區原有之鴉片私自搬運,並無由他區輸入
或輸出區外之行為,除分別情形構成持有或其他罪名外,尚難論以運輸鴉
片之罪。
2.
裁判字號:27年滬上字第50號
裁判日期:027.01.01
要  旨:
(一)某甲僅為某乙兜銷毒品,迨工部局所派人員向其試購時,為之介紹
      ,與某丙接洽,嗣後復前往某某旅館,向工部局所派人員查問應交
      之貨價,均不過使販賣行為,易於實施,並未參與持有毒品之行為
      ,第一審判決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罪,原判決對此未予糾正
      ,於法尚有未合。
(二)販賣毒品之未遂犯罰之,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設有明文,雖
      販賣毒品之未遂犯,持有毒品時,依同條例第四條,應論以意圖販
      賣而持有毒品之罪,毋庸論以販賣毒品之未遂罪,但此係法條競合
      所生之結果,並非對於販賣毒品不復成立犯罪。本案持有毒品而販
      賣之正犯,雖因毒品未交由買受人收受,其販賣尚屬未遂,應論以
      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罪,而幫助販賣之某甲,仍應論以禁毒治罪暫行
      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幫助他人販賣毒品之罪。
3.
裁判字號:27年滬上字第74號
裁判日期:027.01.01
要  旨:
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載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鴉片者,
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其數量在五百
兩以上者,處死刑等語,是依其後段處刑者,並無得併科罰金之規定,雖
減輕其刑至徒刑時,亦不得併科罰金。
4.
裁判字號:26年滬上字第74號
裁判日期:026.01.01
要  旨:
 (一) 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祇就該條例所稱之煙及專供製造或吸
      食鴉片之器具設有沒收之規定,至藏置鴉片之器具,並不包括在內
      ,第一審判決主文諭知鴉片二筒連筒共重四十四磅沒收,是對於藏
      置鴉片之器具,已在一併沒收之列,則其適用法律,除援引上開條
      例第十七條外,應再援引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方為合法
      。
 (二) 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運輸鴉片罪,祇以所運鴉片已實
      行輸送為已足,並非以運抵目的地為完成犯罪之要件。上訴人既由
      浦東攜帶鴉片運至新關碼頭,是構成該罪之輸送行為業已完成,縱
      令尚未運抵其目的地之鄭家木橋大方旅館即被破獲,亦僅犯罪之目
      的未經達到,要難解免運鴉片之既遂責任。
5.
裁判字號:25年非字第123號
裁判日期:025.01.01
要  旨:
禁法上之販賣鴉片罪,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但使以營
利為目的將鴉片購入或將鴉片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經完成,均不得
視為未遂。
6.
裁判字號:24年上字第1670號
裁判日期:024.01.01
要  旨:
灰含有鴉片餘質,仍可吸食抵癮,縱僅出售灰,亦無解於販賣鴉片之
罪責。
7.
裁判字號:24年上字第1673號
裁判日期:024.01.01
要  旨:
禁法上所謂運輸,係指單純運輸並無他項目的者而言,若以販賣目的而
從事於搬運之行為,仍成立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罪。
8.
裁判字號:24年上字第2557號
裁判日期:024.01.01
要  旨:
上訴人明知係販持有之鴉片,而甘為受寄以便利其販賣,應構成幫助禁
法第六條意圖販賣而持有鴉片之罪,與對於同法第十三條之單純持有鴉
片而加以幫助者不同。
9.
裁判字號:23年上字第5515號
裁判日期:023.01.01
要  旨:
 (一) 栽種罌粟而製成鴉片,貯以待售,其栽種,製造及持有,均係達其
      售賣目的之一種階段行為,縱令尚未售賣,而其前之栽種及製造行
      為,自應為後之意圖販賣而持有行為所吸收,即應論以禁法第六
      條之持有罪,原審依刑法 (舊) 第七十四條後段,從一重處斷,顯
      屬失當。
 (二) 禁法第十三條持有之罪,係關於持有鴉片或其代用品或專供吸食
      鴉片之器具之概括的規定,必其持有行為,不合於本法其他各條特
      別規定者,始受本條之支配,若意圖販賣而持有鴉片,既於第六條
      有特別規定,即無適用本條之餘地。
10.
裁判字號:22年上字第833號
裁判日期:022.01.01
要  旨:
販賣鴉片或其代用品之罪,均以有販賣行為為成立要件,如僅持有鴉片或
其代用品,而無販賣行為,縱令持有之目的在於販賣,亦祇成立意圖販賣
而持有鴉片或其代用品之罪,不能遽以販賣之罪論科。
11.
裁判字號:20年上字第413號
裁判日期:020.01.01
要  旨:
 (一) 罰金依刑法第九十條之規定本亦得宣告緩刑,徒刑既較罰金為重,
      則判處徒刑併科罰金之案件,如諭知緩刑時,自應將徒刑與罰金一
      併宣告,方為合法。第一審以上訴人合於緩刑條件,僅將徒刑宣告
      緩刑,並未就併科之罰金同時宣告,原審復未加糾正,殊為違法。
 (二) 販賣鴉片在現行禁法頒布後,除具有該法第十九條所定關於醫藥
      及科學所用應由政府指定機關辦理外,係在絕對查禁之列。
12.
裁判字號:20年上字第629號
裁判日期:020.01.01
要  旨:
按意圖營利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者,應構成禁法第十條之罪,販賣鴉片
者,應構成同法第六條之罪,其販賣鴉片並以館舍供人吸食者,如有方法
結果之關係,則應依同法第十條、第六條及刑法第七十四條,從一重處斷
。
13.
裁判字號:20年非字第80號
裁判日期:020.01.01
要  旨:
禁法第十條所謂以館舍供人吸用鴉片者,係指單純供給館舍並無售賣鴉
片之情事而言,若於開燈供人吸食外,並兼售鴉片,則既有販賣之行為,
自應適用禁法第六條,第十條,依刑法第七十四條之例處斷。
14.
裁判字號:18年上字第767號
裁判日期:018.01.01
要  旨:
販賣鴉片不以得利為條件,縱未得利,亦無妨於犯罪之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