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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31 條
1.
發文日期:103.10.27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6、39、42、43 條、行政罰法第 42 條規定參照,如對拒
絕主管機關檢查者,僅得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並未有「強制檢查
」明文規定,則主管機關尚不得逕予強制執行檢查;另建築物使用人、管
理人或所有權人以維護私領域為理由,拒絕稽查而未能進入該私人領域調
查,如依其他事實及證據,已足證明違反法令事實存在,仍得裁處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