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受處分人欠繳之費用,由本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依行政 執行法執行之
函示受觀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提出貧困無力負擔證明文件申請退還出所 前由保管金或勞作金扣繳之勒戒或戒治費用之處理原則
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辦理勒戒及戒治費用強制執行實務規定及受戒治人經法院裁定停止戒治付 保護管束應參照之事項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繳納事宜
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0 條第 2 項所定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移送法 院強制執行事務依說明事項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