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毒品者於戒癮治療中,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之罪而為警查獲者,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抑或 提起公訴?
被告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又自動向行政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 構請求治療,檢察官就被告施用海洛因部分依法為不起訴時,就施用甲基 安非他命部分,是否應一併不起訴,或應另行提起公訴?
被告施用海洛因,自動向醫療機構請求治療,於治療療程中,因施用海洛 因而為警第 1 次查獲,又嗣後再因施用海洛因為警第 2 次查獲。就被 告第 1 次及第 2 次被查獲之行為,應起訴或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