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吸用煙毒成癮者,自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自動向
法院或司法警察機關請求於六個月內戒絕,經調驗確已戒絕者,免除其刑
,同條例第四條規定甚明。該條例於民國四十四年六月三日公布同日施行
,原判決確定事實載,被告自民國四十四年二月間起至六月二十四日連續
施打嗎啡,每日一次或二次等語,其吸用煙毒成癮,於同年六月二十七日
被捕時,尚在一個月自動請戒期間以內,檢察官不待其送戒得有結果,率
予提起公訴,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第一審法院不依刑事訴訟法第二
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諭知不受理,竟為實體上之判決,原審不加糾正,仍予
維持,均有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