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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1 條
1.
發文日期:100.09.09
要  旨:
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1 條立法理由、第 11 條之 1  課以行政裁罰
目的及舉重以明輕之解釋原則,如行為人施用或持有第 3  級、第 4  級
毒品,自行主動至警察機關坦承施用或持有犯行,可免於裁處罰鍰,以維
衡平,另毒品危害講習部分亦應一體適用
2.
發文日期:099.02.26
要  旨: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1 條之立法理由而言,替代役男施用第 3、4 級
毒品,並自動請求接受轉介諮商或藥物濫用防治講習後,可免於移送警察
局裁處,因此,即無適用「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講習辦法」課以
罰鍰及講習之必要
3.
發文日期:087.10.28
要  旨:
行政院衛生署召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北、中、南、高雄區
研討會」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