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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1 條
1.
裁判字號:23年上字第5515號
裁判日期:023.01.01
要  旨:
 (一) 栽種罌粟而製成鴉片,貯以待售,其栽種,製造及持有,均係達其
      售賣目的之一種階段行為,縱令尚未售賣,而其前之栽種及製造行
      為,自應為後之意圖販賣而持有行為所吸收,即應論以禁法第六
      條之持有罪,原審依刑法 (舊) 第七十四條後段,從一重處斷,顯
      屬失當。
 (二) 禁法第十三條持有之罪,係關於持有鴉片或其代用品或專供吸食
      鴉片之器具之概括的規定,必其持有行為,不合於本法其他各條特
      別規定者,始受本條之支配,若意圖販賣而持有鴉片,既於第六條
      有特別規定,即無適用本條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