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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9-2 條
1.
發文日期:091.09.12
要  旨:
新修正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罪,除增訂之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規定:對配
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
,須告訴乃論外,餘該章各罪均修正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其中刑法第二百
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始為非告訴乃論之
罪) ,如行為時在舊法實施期間,偵審時在新法實施期間,如何適用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