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盜匪條例為特別刑法,其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對意圖勒贖而擄人 者,不分犯罪情況及結果如何,概以死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惟依同條 例第八條之規定,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者,裁判時本有刑法第五十九條酌 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其有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復得依刑法第三 百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減輕其刑,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與憲法尚無抵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