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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7 條
1.
發文日期:109.07.15
要  旨:
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說明有關受刑人刑期變更經重新核算假釋之作
業方式
2.
發文日期:106.11.09
要  旨:
綜合歷次重新審核假釋相關函示,各機關對於假釋核准後,經變更刑期或
犯次之受刑人,請改依本函所附重新審核假釋案件「內部檢視表」、「應
附資料一覽表」及「陳報例稿」辦理,並注意相關提示事項
3.
發文日期:106.05.09
要  旨:
各機關對於假釋核准後,經更定其刑之受刑人,如發生刑期增加或減少之
情事,請改依本函辦理,並注意「案件之樣態」、「要件及程序」及「審
核結果之後續事宜」等提示事項
4.
發文日期:106.01.13
要  旨:
法務部變更 102  年 4  月 10 日法檢字第 10204518880  號函示刑事法
律問題研究意見
5.
發文日期:086.08.19
要  旨:
辦理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診療業務報告之建議事項案
6.
發文日期:086.07.23
要  旨:
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業經修正並於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公布施行,
茲提示應配合辦理事項
7.
發文日期:085.08.20
要  旨:
裁判確定後復犯罪,受二以上徒刑執行者,其假釋有關期間之計算,應依
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8.
發文日期:083.05.20
要  旨:
關於修正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疑義
9.
發文日期:083.04.23
要  旨:
關於修正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有無溯及既往效力
10.
發文日期:083.01.26
要  旨:
受理獲准假釋之受刑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時,應即向法院聲請裁定,以使獲
准假釋之受刑人得儘速假釋出獄
11.
發文日期:082.01.04
要  旨:
戒嚴時期依戰時軍律判處徒刑確定者,現已非在作戰時期,自得適用刑法
關於假釋之規定
12.
發文日期:067.03.17
要  旨:
各監獄對於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條件之規定,應依法訴報請假釋;
其他各級受刑人平日成績之考核記分,應核實辦理
13.
發文日期:051.06.08
要  旨:
查假釋制度原為補救長期自由刑之缺陷,至短期自由刑則宜另從運用緩刑
制度方面以謀補救,此為現行法律規定所由來,故短期自由刑不滿一年者
,不予假釋其理由至明。法院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其被告判處徒刑者,
均依法送監獄執行,惟金門地方法院看守所以所在地情形特殊,故附設監
獄代為執行徒刑人犯之刑期,但均須依照累進處遇程序辦理之。其刑期則
自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送達之日起依裁判確定之日期起算,雖其刑之執行仍
在同一處所, (即代執行之看守所) ,實已達於執行刑期之階段,至以前
拘禁之日數,仍為羈押日數,雖可依刑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准予抵算刑
期,但不得折抵刑法第七十七條但書之執行刑期,以符合法律之規定。
14.
發文日期:048.04.20
要  旨:
查假釋中更犯罪經撤銷假釋者,於繼續執行中,如行狀善良,悛悔有據,
合於假釋規定,似以採國防部原呈之說,認為得再予假釋為宜。惟假釋中
犯罪所處之刑,與前案所處之刑,應各別執行,因不得併合定其執行,似
不得合併計算。
15.
發文日期:044.02.21
要  旨:
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可以算入該條所定之執行期間內,但仍須受該條但書
及第四十六條折抵有期徒刑之限制。例示如次:某甲判刑二年必須送監執
行,滿一年後,方得呈辦假釋,又如某甲判處無期徒刑,縱其羈押日數達
二年之久,亦不得折抵,仍須入監執行逾十年後,始可呈辦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