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有受刑人犯兩罪,各罪最重本刑均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兩案均判處有 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六元折算一日,並於判決確定後執行易科罰金 完畢,嗣經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並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結果 不得易科罰金,於此情形,執行檢察官不得將原收罰金退還另傳該受刑人 到案服刑。蓋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雖應依同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惟設兩案已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則依同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其所受宣告之徒刑,以已執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