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因盜採砂石,經一審法院以竊盜罪判刑確定並宣告沒收犯罪工具砂 石車 5 台,且砂石車由警察局代為保管。嗣執行檢察官於執行沒收時發 現砂石車僅存 3 台,另 2 台砂石車因代保管人員之行政疏失,已被誤 發還予另案被告。另案被告將系爭砂石車轉賣予第三人,嗣砂石車經由多 次轉手後,已遭拆解而復原不能,試問:對於已不存在的砂石車部分,檢 察官應如何執行?
行為人犯投票受賄罪案件,於新修正之刑法施行後始告確定,若偵查、審 理期間均未當場搜獲扣押其所收受之賄款,而判決主文僅諭知沒收賄款。 試問:執行機關得否以行為人現有在金融機構存款金或監獄保管金、勞作 金或其他不動產為沒收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