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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1 條
1.
發文日期:113.03.14
要  旨:
加重詐欺案件,扣得部分詐騙所得,而數名被害人匯入款項已遭提領,則
沒收之犯罪所得,如何分配予先後遭詐欺之被害人?
2.
發文日期:111.10.07
要  旨:
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18 條之罪,並經法院宣告沒
收其犯罪所得,但未諭知發還被害人、亦未在判決理由說明是否發還,若
有傳銷商聲請發還犯罪所得,檢察官應否以執行之犯罪所得金額發還?
3.
發文日期:111.07.28
要  旨:
被告因竊盜一審判處拘役 20 日(得易科罰金),且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
新臺幣 2  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後因未上訴而判決確定,但被害人陳報判決確定後已收受被告支付之犯
罪所得 2  仟元。則判決主文有關未扣案犯罪所得沒收得否不予執行而逕
行簽結?
4.
發文日期:109.02.11
要  旨:
檢察官於偵查中查扣非法吸收存款等犯罪所得,嗣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惟扣案之犯罪所得未經法院宣告沒收,法院並認為應「由執行檢察官依民
事強制執行方式處理為宜」,試問扣案犯罪所得應如何處理?
5.
發文日期:108.04.01
要  旨:
行為人因販賣毒品,經法院於 95 年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確定。惟行為人並無財產,經按期追查其財產,仍無所獲,故尚未能追徵
其之犯罪所得。試問,現今刑法沒收制度已修正,對於行為人之犯罪所得
,是否適用新修正之刑法第 40 條之 2  第 4  項規定,而不予執行?
6.
發文日期:107.03.15
要  旨:
行為人因偽造文書經判處有期徒刑,並諭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均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案確定後,執行分署傳喚行為人
到案執行。行為人到案後,表示已與被害人以每月 15 日給付 1  萬元達
成和解,且已給付 5  萬元。試問,執行前開沒收時,是否應扣除已給付
之 5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