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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5 條
1.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00806893 號
發文日期:
100.10.20
要 旨:
行為人以他人名義向快餐店訂購食品,並請其外送至該他人處所,店家將 食品送至該他人處所時,該他人表示其並未訂購而拒絕收受及付款,店家 無奈下只得將食品攜回。問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