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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司法解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7 條
1.
解釋字號:釋字第672號
解釋日期:099.02.12
解釋文:
    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
年三月二十一日台財融(五)字第○九二五○○○○七五號令,關於攜帶
外幣出入國境須報明登記,違反者應予沒入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
人民財產權、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2.
解釋字號:釋字第263號
解釋日期:079.07.19
解釋文:
    懲治盜匪條例為特別刑法,其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對意圖勒贖而擄人
者,不分犯罪情況及結果如何,概以死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惟依同條
例第八條之規定,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者,裁判時本有刑法第五十九條酌
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其有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復得依刑法第三
百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減輕其刑,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與憲法尚無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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