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九十二年六月廿五日刑法第卅六章電腦犯罪修正前,在網路咖啡店,未 經授權,盜用他人向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天堂遊戲帳號,竊 取其所有虛擬遊戲裝備實物者,於新法施行後,應成立何罪罪? (一)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與第三百五十九條之關係如何? (二)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與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之關係為何? (三) 又,如成立上述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 十九條諸罪,其關係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