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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3 條
1.
裁判字號:25年上字第54號
裁判日期:025.01.01
要  旨: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之船艦,係指具有相當之實力,並能行駛
海洋,與海軍船艦有類似之設備者而言,如僅駕駛尋常舟艇至海洋行劫,
自不構成海盜之罪。
2.
裁判字號:21年上字第1920號
裁判日期:021.01.01
要  旨:
準海盜罪之犯罪主體,以具有船員或乘客之身分為要件,若踏占船隻,迫
令駛往洋面,以便行劫他船者,既非船上之船員或乘客,對於踏占之船隻
復無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自應論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
之事之罪,並非準海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