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九十二年六月廿五日刑法第卅六章電腦犯罪修正前,在網路咖啡店,未 經授權,盜用他人向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天堂遊戲帳號,竊 取其所有虛擬遊戲裝備實物者,於新法施行後,應成立何罪罪? (一)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與第三百五十九條之關係如何? (二)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與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之關係為何? (三) 又,如成立上述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 十九條諸罪,其關係如何?
線上遊戲中之虛擬物品是否為財產法益所保護之客體?
在遊○橘子公司「天堂遊戲」中,玩家間相互「竊取」「寶物」或「天幣 」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竊盜罪?
甲作家於電腦上撰寫完成短篇小說一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未經甲 同意,趁甲不注意時,擅自複製甲之短篇小說電子檔於磁片上,並帶回家 觀賞,請問乙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乙並未刪除甲電腦中之小說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