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召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北、中、南、高雄區 研討會」會議紀錄
「拾荒者或回收商於政府設置回收點 (站) 取走回收物」情事,是否得以 竊盜罪移辦及其構成要件為何
所呈在火車站候車間行竊適用法律疑義參照四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最高法 院民刑庭會議關於:「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車站,凡旅 客上落停留及其必須經過之場所均屬之」之決議,候車間即係旅客停留場 所,應依加重竊盜論處。
查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車站係指停車供旅客上下之站台 而言,至站台外軌道上之車輪或鐵軌旁之場所,均不包括在內, (參照最 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一六五四號及四十年台非字五五號判例) 。不能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擴張解釋與台灣省鐵路局行車規則第二 條第四款之規定「凡進站號誌機以內之一切營業線及地段均為 (車站內) 」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