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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0 條
1.
裁判字號:49年台非字第52號
裁判日期:049.10.20
要  旨:
被告所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身體罪,經加重結果,其最重本刑已逾三年
,即不得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原判決於依同法第二百八十條加
重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刑,論處被告徒刑後,仍予諭知易科罰金,顯
屬違法。
2.
裁判字號:19年上字第1962號
裁判日期:019.01.01
要  旨:
本案原審及第一審判決均認上訴人毆傷某氏,係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
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雖某氏係上訴人
之直系尊親屬,應依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加重其刑,然該條既明定為
對於直系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是
加重者其刑,而所犯者仍係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第三百零二條復
明定為第二百九十三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又係以罪而不以刑,則對於直
系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者,自在告訴乃論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