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構者,為侵 害他人之商標專用權,依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二 百五十三條之規定處罰,他人在我國註冊之商標,似應與一般註冊商標受 等樣之保護,高雄加工出口區之製造商,若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 與他人在我國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者,自屬侵害他人之商標專用權,依商 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應依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