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 一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許,侵入嘉義縣六腳鄉蘇厝村一二二號二樓,再由 該宅翻入同村一二○號二樓,甫進入尚未著手尋找及翻動財物,即被埋伏 守候之屋主某乙逮捕,某甲是否成立竊盜未遂之罪名?
某甲至某廟參拜,見該廟內賽錢箱內有錢,乃至附近尋獲磚頭乙塊,思將 該賽錢箱砸毀而將錢竊取之,雙手高舉正待砸下,經廟祝發現,大喊:「 幹什麼」,乃止,問某甲所為有無刑責?
甲、乙二人於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五時許,先後撥電話至基隆市某 路某號丙(另案提起公訴)所經營之遊樂場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簽注六合 樂號碼賭博財物,甲、乙二人所撥電話,適為前往上址搜索之公訴人接獲 ,甲於電話中表示簽注五支,乙則簽注十四支,是時組頭丙立於公訴人身 旁,公訴人復記明甲、乙簽注之簽號,而丙於偵審中亦供陳上述事實並記 明筆錄在卷,問甲、乙二人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 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