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六十二年與乙訂立土地買賣契約後,乙將該土地交付甲管領使用 ,甲遂於該土地種植茶樹,惟迄未移轉登記於甲,嗣於八十年乙又將該土 地雙重買賣移轉登記於丙,丙即請求甲自動清除茶樹,以便他種,然甲不 從,即該以土地所有權歸屬發生爭執,而提起民事訴訟;於訴訟中丙將甲 所種植之茶樹全部拔除,甲以該土地尚在訴訟中,所有權歸屬未確定,丙 無權拔除其所種之茶樹,遂告內毀損,檢察官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