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9 條
1.
裁判字號:28年上字第38號
裁判日期:028.01.05
要  旨:
所謂以詐術使婦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姦淫云者,係指他人施行詐術
使婦女陷於錯誤,誤信該犯人為其已結婚之配偶,與之性交之謂,如該婦
女僅誤信為將來可以結婚,先與通姦,不能構成本罪。
2.
裁判字號:23年上字第5270號
裁判日期:023.01.01
要  旨: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罪,其成立要件有二: (一) 須施用詐術 (
二) 須使婦女誤信有夫妻關係而聽其姦淫,所謂誤信有夫妻關係者,指因
受犯人欺罔,錯認其為自己已結婚之夫而言,若因雙方合意同居姘居,自
無所謂誤信有夫妻關係,即與該罪成立要件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