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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8 條
1.
發文日期:084.00.00
要  旨:
某甲係某公家機關之公務員,負責保管該公家機關之財產 (現款係以該公
家機關為戶名存於農會中) ,及保管該公家機關之官印、主管某乙之印章
,每次該公家機關須支用現金時,即由某甲填寫農會取款條,經該公家機
關主管某乙同意後,蓋用某甲保管中之官印、某乙之印章及某甲本人之印
章後,持向農會提領現金。嗣因某甲負債,無力清償,竟基於侵占之犯意
,未經主管某乙之同意,私自填寫農會取款條,並盜蓋其保管中之該公家
之官印、主管某乙之印章後,再蓋上其本人之印章,向農會提領現金新台
幣 (下同) 十萬後侵占入己,用以清償賭債。則某甲究觸犯何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