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公印,刑法第二百十八條既有獨立處罰之規定,且較刑法第二百 十二條之處罰為重,則於偽造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文書同時偽造公印者, 即難僅論以該條之罪而置刑法第二百十八條處刑較重之罪於不問。本院院 解字第三○二○號第三項解釋於立法本旨並無違背,尚無變更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