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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 條
1.
發文日期:105.11.28
要  旨:
是否得僅以「居家治療」或由受處分人之最近親屬帶至醫療機構門診之方
式執行法院判決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之監護處分?倘得以前揭方式執行
,則應否對其最近親屬、保護人或接受門診之醫院開立監護處分指揮書?
2.
發文日期:095.09.20
要  旨:
某甲違反公共危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緩刑 3  年、刑後監護處
分 3  年,於 94 年 11 月 15 日判決確定。緩刑期間自 94 年 11 月
15  日起至 97 年 11 月 14 日止。
(一)新修正刑法自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後,則某甲緩刑期間,應否
      依新修正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規定執行刑後監護處分?刑後監護
      處分應自何時開始執行?
(二)若某甲於緩刑期間依新修正刑法規定執行刑後監護處分,監護處分
      自 95 年 7  月 30 日至 98 年 7  月 29 日止。因監護處分期間
      另犯案經判處有期徒刑 1  年確定,撤銷緩刑裁定於 96 年 3  月
      20  日確定。則某甲應否停止監護處分之執行,於執行撤銷緩刑徒
      刑 6  月完畢後,再執行殘餘之監護處分?若監護處分治療期間,
      醫生認為繼續治療對某甲病情之改善較有幫助,檢察官得否先執行
      刑後監護處分完畢後,再執行徒刑?
3.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依新修正刑法第 87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處分,同時主刑宣告緩刑,問緩刑期間刑後之
監護處分應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