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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 條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129號
解釋日期:
059.10.30
解釋文:
未滿十四歲人參加叛亂組織,於滿十四歲時,尚未經自首,亦無其他 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者,自應負刑事責任。本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並應 有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