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如果確無被劫之事,因欲掩蓋侵占罪責起見,故向該管警察局誣報 被劫,則除應成立侵占罪外,復觸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惟誣告與侵占有方法結果之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仍應從侵占之一 重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