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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 條
1.
發文字號:
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 2181 號
發文日期:
085.00.00
要 旨: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 ,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行為人對於所發生的重結果 部分,是否須有過失,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