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謂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必以所湮滅 者非其本人犯罪之證據為要件,否則縱與其他共犯有關,亦難律以該項罪 名。此觀於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就配偶及其他血親姻親等圖利犯人而犯該 條之罪特設減免其刑之規定,則共犯為其本人之利益而犯時,並不包含在 內,自可得當然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