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報端刊登「六合彩﹑百發百中神祕號﹑請電 - - - - - - -」廣告, 是否成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罪責?
甲在某報紙刊登廣告,向不特定之人稱可猜中大家樂簽註號碼,任何人均 可向其索取,凡向其取得號碼而簽中大家樂者,須給其新臺幣(下同)五 千元之報酬,乙、丙、丁、戊四人見報後,各寄信向甲各索取五組簽註號 碼(每組有二位字),並各於公共場所向不詳姓名之人簽註大家樂,結果 四人均簽中,因而依約各寄五千元給甲,後為警查獲,問甲之行為是否成 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