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決認為上訴人應成立當時有效之暫行新刑律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 一款之罪,不知該條規定,以公然煽惑他人犯罪為其構成要件 (現行刑法 第一百六十條第一款亦同) ,所謂公然,乃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之狀況而言,本件關於共產主義之書籍,既係在上訴人辦公室內搜獲,則 僅止單純收藏行為,尚難謂為公然煽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