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聲請人一至八分別認附表二所列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規定,牴觸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或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人九、聲請人十、十一及十二,分別認附表二所
列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上開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聲請人十三至二十四分別審理刑事妨害名譽案件,認其所應適用之
上開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或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人一審理附
表二所列之刑事妨害公務等案件,認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 140 條(含中
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修正施行前之同條第 1 項)規定,牴觸憲
法,聲請解釋憲法或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人二及三分別認附表二所列之
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上開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聲請人四及五分別認附表二所列之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上開規定牴觸
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