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充任區長,據聯保主任報告,某甲霸佔弟妻挖瞎弟眼等情,因派區丁 將甲逮捕,按之區自治施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規定,原 係基於職權範圍內之拘禁行為,不得與違法受理訴訟混為一談,自不應構 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