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漢奸條例關於漢奸罪刑,係就刑法外患罪所設之特別規定,仍與刑法 之外患罪同一性質,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領域外犯該條例之罪,依刑法 第十一條之規定,同法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二款均適用之,其犯罪主體原不 以本國人民為限。
被告犯罪係在禁煙法施行期內,而原審裁判則已在舊禁煙治罪暫行條例施 行以後,該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既定明裁判時之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 為時之法律,自無援引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餘地。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為刑法之特別法,凡依該條例判處之件,既已援引其第 十條以適用刑法及其他刑事法令,則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例,自無再 引刑法第九條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