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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司法解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 條
1.
解釋字號:釋字第678號
解釋日期:099.07.02
解釋文:
    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條關於未
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予處罰及沒收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
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第十
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無違。
2.
解釋字號:釋字第634號
解釋日期:096.11.16
解釋文: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
項原規定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業務範圍依該規定之
立法目的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不包括僅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
資訊,而非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之
證券投資講習。八十九年十月九日修正發布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已停止適用)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
職業自由及言論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