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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4-2 條
1.
發文日期:100.02.10
要  旨:
按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14-2 條規定, 97 年 5  月 2  日修正之民法親
屬編第四章條文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
定,亦即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之規定;惟監護宣告之原監護人於新法
施行前死亡,仍應適用當時(即修正前)之民法第 1111 條第 1  項規定
,依法定順序定其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