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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3 條
1.
發文日期:108.04.23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移轉登記予善意第三人,嗣建物使
用執照經原核發機關撤銷,得否再設定抵押權涉及民法、土地登記規則、
建築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05.08.05
要  旨:
如公有土地登記非基於明確法律權源僅因權屬未明為登記,經查明另有實
際上所有權人,自應實際所有權人登記所有權,又已形成供公眾通行之道
路,仍不妨礙道路土地為私人所有,故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9  條規
定視為所有人者,於登記為所有人前,縱土地已形成供公眾通行之道路、
溝渠,並不妨礙其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3.
發文日期:101.02.16
要  旨: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9  條參照,如對於前已登記為公有土地,倘經查證
屬實認定申請人應視為所有人,則該公有土地除有正當法律上原因外,本
應登記為「視為所有人」,又如何確認屬事實認定,宜由權責機關職權認
定之
4.
發文日期:100.07.07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769  條、第 770  條等規定及多數判決見解,所謂和平繼續
占有使用其土地,必該占有人於提出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以迄登記完成
時仍和平繼續占有其土地者,始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