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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24 條
1.
發文日期:102.10.24
要  旨:
民法第 759-1  條、土地法第 43 條規定參照,不動產物權之登記所表彰
之物權如與實際狀態不一致,信賴不動產登記善意第三人因信賴登記為交
易行為,依法律行為再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應予承認其效力,以確保善
意第三人之權益,維護交易安全
2.
發文日期:101.01.16
要  旨:
參照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  條規定,就修正後民法第 820  條,因無溯
及適用特別規定,故 98.07.23 日以後發生事件方有該條適用,而就 98.
07.23 前已發生事件仍適用修正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