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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20 條
1.
發文日期:091.08.26
要  旨:
張三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日,將其名下UP-六五一三號自小貨車,
以新台幣 (下同) 十二萬元,典當在臺南縣永康市中華路一○○號李四經
營之當舖,並交付行車執照給李四保管。嗣張三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二日,
向李四以驗車及工程上使用之名義商借將車取回,隨即將該自小貨車以四
十萬元代價抵銷給綽號「阿來仔」之債權人,張三更向阿來仔謊稱該自小
貨車之行車執照業已遺失。阿來仔因不知行車執照仍由李四保管中,遂於
同年十月一日,向汽車監理單位稱行車執照已遺失,而將上開自小客車過
戶至後手王五名下,致使監理站公務員將上開事項,登載鍵入在業務上應
作成之車籍作業系統電腦資料內之準公文書上,並據以核發新行車執照予
王五。張三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提第一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