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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2 條
1.
發文日期:082.02.03
要  旨:
抵押權人申請就徵收土地地價補償費代為清償疑義
2.
發文日期:082.02.03
要  旨:
關於抵押權人申請就徵收土地地價補償費代為清償疑義
3.
發文日期:082.02.03
要  旨:
抵押權人申請就徵收土地地價補償費代為清償疑義
4.
發文日期:081.08.26
要  旨:
關於存續期間訂於日據時期之抵押權,因歷時久遠,抵押權人已死亡,且
其繼承人行方不明或有無不明者,為釐整地籍,得否由抵押人依公示催告
程序取得除權判決而據以塗銷抵押權登記疑義
5.
發文日期:045.10.22
要  旨:
台灣光復前,日本民法未施行於台灣以前設定之典權,自日本民法第二編
施行後,即適用關於該法不動產質權之規定
6.
發文日期:043.07.02
要  旨:
依大函所述情形,該許吼等所主張之典權,均發生在我民法物權編於台灣
省施行之前,且皆未定期限,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二條之規定,其效力
自施行之日起應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而依民法第九百二十四條但書之規
定,典物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