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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1 條
1.
發文日期:110.10.13
要  旨:
有關外國法人在我國設事務所,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3 條規定,財團及
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準用民法第 46、59 條規定,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始
得登記
2.
發文日期:106.11.16
要  旨: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1、12 條規定參照,非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公司,
倘經我國認許而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者,除法令另有限制外,原則上
得捐助財產設立財團法人
3.
發文日期:105.10.25
要  旨:
非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公司,倘經我國認許而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
者,除法令另有限制外,原則上得捐助財產設立財團法人
4.
發文日期:104.08.21
要  旨:
我國法律規定承認外國自然人及經認許之外國法人除法令另有限制,得加
入人民團體為會員及擔任職務;又非依我國法律設立外國團體不具有法人
格,是否得以團體名義加入人民團體,宜先釐清人民團體法有無特別規定
5.
發文日期:042.02.24
要  旨:
一  按何謂外國法人,在學說上本有數說:
 (一) 為設立人主義,即法人之設立人非本國人時,即屬外國法人。
 (二) 為設立地主義,即法人之設立地在外國者,即為外國法人。
 (三) 為準據法主義,即法人設立所準據之法律為外國法時,即屬外國法
      人。
 (四) 為住所地主義,即法人之住所在外國者即屬外國法人。
      我國民法對於何謂外國法人,雖未定以明文,但參照法律適用條例
      第三條:「外國法人經中國法認許成立者,以其住所地法為其本國
      法」云云,在解釋上似應認為我國法律所採為住所地主義。依此說
      明,來電所述基督教台灣信義宗會及南美浸信會是否外國法人,似
      尚有研究之餘地,初未可因其設立人悉屬外國人或多數為外國人,
      即認定其為外國法人。

二  如上述教會果屬外國法人,則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除
    依法律規定外,應不認許其成立。現時我國尚未有關於認許外國財團
    法人之法律頒行,則對於外國財團法人請求認許,似無從加以准許 (
    按外國立法例對於外國法人除另有條約為依據外,原則上多祇認許公
    法人與營利法人,而不認許公益法人) 。
三  反之,若該兩教會所請求者為設立中國財團法人之許可,而非外國法
    人之認許,則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二條之規定,祇須現行法令別無限
    制,縱使其設立人並非本國人,亦尚非不能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