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等規定參照,如土地經行政執 行分署拍定予第三人,尚有拍賣效力疑義,宜由權利人依法提起訴訟釐清 權利關係後,再由內政部審酌是否准許其抵押權登記及所有權變更登記
行政執行處依法拍賣債務人不動產清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買受人自領 得權利移轉證書日起取得所有權,惟如拍賣不動產為第三人所有,拍賣無 效,所有權人得訴請返還,法院判令返還時,原移轉證書當然失其效力, 法院自得命其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