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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8 條
1.
發文日期:104.10.02
要  旨:
機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時紀念品之發給,性質上似屬私法上贈與,又法律行
為之撤銷,有一般撤銷事由及特殊撤銷事由,個案是否合於撤銷事由應由
機關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2.
發文日期:102.09.16
要  旨: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原住民身分法第 1、7 條規定參照,原住民子
女變更姓氏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規定,原住民身分法既設有特別規定,
自無適用民法及姓名條例相關規定之餘地
3.
發文日期:100.11.15
要  旨:
行使民法第 258  條契約解除權,於解除契約意思表示發生效力後,契約
效力自始歸於消滅,當不得任意撤銷,惟解除契約意思表示如有法定撤銷
事由,縱在解除契約意思表示發生效力以後,則無不許撤銷之理
4.
發文日期:098.08.19
要  旨:
關於本件係爭土地經地方公所複查後為「住宅區用地」,致土地所有權人
持該所核發之「既成道路證明書」參與競標並得標,其得否依民法之規定
撤銷契約,應視是否符合撤銷權之要件而定                          
5.
發文日期:080.01.08
要  旨:
按撤銷權之行使有應以意思表示為之者,亦有應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者,
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
權利之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判
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所稱「撤銷權之行使」應包括
以意思表示撤銷之情形在內。又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意思表示
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
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已之過失者為限。
」本案依來函所述「當事人提供……土地抵繳係新化鎮公所核發證明書錯
載,使其不知該地為住宅區土地所致」等情,如依前開規定,有撤銷權之
人已合法撤銷其意思表示,自得由權利人及義務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
五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及其他相關規定會同申請塗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