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協助審視「私有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契約書範本」及「私有原住民保留 地租賃契約書範本」涉及相關法律適用,法務部之說明意見
夫妻雙方通謀而為假離婚之意思表示,依照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法院五十年台 上字第二一五號、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三一六號判例及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三 九二○號判決參照)。
父子間買賣行為,如非出於通謀而為虛偽買賣,尚非法之所禁
查父子間買賣行為原為法所不禁,惟如子未成年本無資產,出於通謀而為 虛偽買賣,此項法律行為依法自屬無效 (見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 。本案大函所述情形,既經由其母為其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而為買賣行 為,核與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尚無不合,亦不發生所引民法第一千零八十 六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四條之問題。但究竟有無上述 相與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之情形,足以影響該買賣契約有效與否,須依 該案件具體內容之事實如何以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