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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5 條
1.
發文日期:111.07.15
要  旨:
有關滿 18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
規定申請承租國有耕地者,有無民法第 12、13、77 條規定適用疑義之說
明
2.
發文日期:107.03.01
要  旨:
民法有關行為能力之規定,若係財產行為以外之法律行為,則須視法律有
無特別規定,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第 1  項但書情形如修正為藉
由賦予 18 歲以上之被害人同意權,調整該項行政法上不行為義務內容,
非以發生私人間財產法上法律效果為目的,與前述行為能力規範意旨不同
3.
發文日期:101.11.21
要  旨:
法務部就「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建議修正民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1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乙案」之說明
4.
發文日期:101.04.10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15-2 條等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受輔助宣告前開立儲金帳
戶,受輔助宣告後提領存款、辦理帳戶變更事項等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
所必需」,須就消費寄託契約約定內容判斷,又因涉及金融管理法規解釋
適用,宜由金融管理法規主管機關認定
5.
發文日期:101.04.10
要  旨:
民法第 15-2 條規定參照,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受輔助宣告前開立儲金帳戶
,受輔助宣告後提領存款、辦理帳戶變更事項等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
必需」,須就消費寄託契約約定內容判斷,因涉及金融管理法規解釋適用
,宜由金融管理法規主管機關職權認定
6.
發文日期:100.10.21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15 條之 1  、第 15 條之 2  等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
上不因受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僅於特定行為,行為能力始受限制,
限制外之法律行為有行為能力,效力不因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受影響
7.
發文日期:073.12.08
要  旨:
參據來函說明四所引行政院六十三年台六十三規定第六八三五號函,「臺
灣省特定營業管理規則,係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所定之單行法規」,該規
則係基於行政目的,對特定營業所為之規定,屬於行政法之範疇,與民法
第八十五條第一項 (來函誤寫為第八十四條) 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特定
範圍內取得行為能力之規定,兩者規律對象不同,本件似應依上述規則辦
理
8.
發文日期:064.12.11
要  旨:
查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營業者,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且就其營業所生之訴訟,亦有訴訟能力 (參照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
及最高法院六十四年度第五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 。故此項限制行為能力
人,不問以獨資或以合夥組織經營商業,似均可准其登記為該商業之負責
人。
9.
發文日期:049.01.15
要  旨:
父母離婚或夫死改嫁而其未成年子女未隨母同往之場合,生父如不能行使
親權死亡時,應設置監護人
10.
發文日期:046.11.02
要  旨:
查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在性質上本為商業登記法第三條所列商業之一種
,其申請登記,對於申請人之年齡限制,如在管理營造業規則,及台灣省
管理營造廠商實施辦法,與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別無特別規定,自仍可
適用普通規定之商業登詼法第六條、第七條辦理。至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
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
) ,可知此項允許,在關於其營業之範圍內,具有概括性,則限制行為能
力因營業與第三人所訂立之契約,自毋須逐一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應無
疑義。又法定代理人依法僅能撤銷其允許或限制之 (參閱民法第八十五條
第二項) 。如無其他法定撤銷原因,當不影響於允許之撤銷或限制以前,
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營業與第三人所訂契約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