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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07-1 條
1.
發文日期:107.06.28
要  旨:
民法第 803  條、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等規定參照,海岸巡防機關猶如管
轄海域等範圍之警察機關,應能符合民法規定所稱「警察機關」文義範圍
2.
發文日期:104.06.22
要  旨:
民法第 807  條、地方制度法第 2、14  條規定參照,所稱保管地之「地
方自治團體」指依地方制度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團體,直轄市
、縣(市)、鄉(鎮、市)均屬之,又遺失物處理應依上述民法規定辦理
3.
發文日期:104.02.02
要  旨:
民法第 804、805、807、807-1 條規定參照,招領人如未將拾得物交存警
察或自治機關,而相關法定期間均無從起算,是原所有人所有權並未喪失
,拾得人尚未取得遺失物所有權,遺失物或賣得價金自亦無從歸屬於保管
地地方自治團體;又價值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簡易招領程序,為達迅速
及節省招領成本目的,逾法定期間未經有受領權人認領,拾得人即取得該
物所有權或賣得價金,拾得人逾法定期間未領取,其物或賣得價金即歸屬
保管地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