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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8 條
1.
發文日期:111.07.15
要  旨:
有關滿 18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
規定申請承租國有耕地者,有無民法第 12、13、77 條規定適用疑義之說
明
2.
發文日期:101.04.10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15-2 條等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受輔助宣告前開立儲金帳
戶,受輔助宣告後提領存款、辦理帳戶變更事項等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
所必需」,須就消費寄託契約約定內容判斷,又因涉及金融管理法規解釋
適用,宜由金融管理法規主管機關認定
3.
發文日期:101.04.10
要  旨:
民法第 15-2 條規定參照,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受輔助宣告前開立儲金帳戶
,受輔助宣告後提領存款、辦理帳戶變更事項等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
必需」,須就消費寄託契約約定內容判斷,因涉及金融管理法規解釋適用
,宜由金融管理法規主管機關職權認定
4.
發文日期:100.10.21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15 條之 1  、第 15 條之 2  等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
上不因受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僅於特定行為,行為能力始受限制,
限制外之法律行為有行為能力,效力不因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受影響
5.
發文日期:098.11.04
要  旨:
關於親子關懷機具有定位、追蹤、回報、遠端監聽及 SOS  等功能,可能
使電信業者及申辦者間接侵害手機使用者之通話相對人之通訊隱私,且因
該第三人不具固定性,亦難期待電信業者及申辦者得事先取得該第三人同
意,因此恐有侵權之疑慮
6.
發文日期:086.02.14
要  旨:
法定代理人 (父母) 共同委任其未滿二十歲之子女為受任人,申請該子女
本人之印鑑證明
7.
發文日期:054.06.25
要  旨:
查拋棄繼承權為單獨行為,限制行為能力如按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所定方式為繼承權之拋棄,並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依同法第七十八條之
規定尚非無效,此為內政部四十七年內地字第一二二六四號函所持見解。
但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父母對於子女之特有財
產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同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及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第二項定有明文,繼承權之拋棄亦屬處分行為,從而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所為繼承之拋棄,而行使允許權,在實務上被認為法定代理人之處分行為
 (事實上未成年人為繼承之拋棄,均由法定代理人代立字據,未嘗由未成
年人親自立據,而後由法定代理人為允許,雖形式上採用未成年親自立據
後,由法定代理人在該文書上為允許,亦係出自法定代理人之意思,故在
實務上無論採用何等形式均認為法定代理人之處分行為) 。因此限制行為
能力人如欲拋棄其繼承權,依上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除非為其利益,法定代理人不得依同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行使其允許權,
如允許之在法律上亦屬無效。本部四十六年台四六函民字第六六四三號函
復內政部釋答內容,亦同此意旨,蓋法定代理人代立字據拋棄未成年子女
之繼承,而由其單獨繼承,縱足證非為未成年人之利益設想,其所立字據
從經親屬會議同意,在法律上自不生該未成年人拋棄繼承權之效果。